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城执告字[2019]第2-37号
黄志强:
经查,你(单位)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57号206房北侧建设一处砖墙锌铁顶结构建(构)筑物(面积为5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57号206房北侧建设的砖墙锌铁顶结构建(构)筑物(面积为5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石岐区分局(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科西路2号107室,联系人:吴日文、郑炳锐,电话:88788110)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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