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邢燕:
经查,你(单位)约于2017年9月至10月在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44栋2803房住宅北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住房,44栋2803房住宅套内原建筑面积105.8平方米,现住宅竣工建筑面积116.47平方米,建设住房的位置是住宅北面平台(A1、A2)和阳台(A3),建设的住房是使用玻璃窗和砖墙对住宅北面平台、阳台的外立面进行封闭,封闭外立面后住房套内面积增加10.67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自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4号滨河湾花园44栋2803房住宅北面封闭住房(A1、A2、A3原平台和阳台)外立面的玻璃窗和砖墙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南区城管执法分局(地址: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18-226号第六栋 联系人:林汉新 电话:88893291)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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