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交了首付,入住近三年却被要求搬出。当事人打官司维权 终审判决原告胜诉卖方需将房屋过户

中山日报 2019-03-01 04:18

本报讯(记者 王伟)本报去年7月10日以《买二手房交了首付 住了近三年要搬出》为题,报道了严女士2015年买了套二手房,交了定金和首付共计20万元,签了买卖合同,装修并住了进去,没想到2016年卖主不仅不过户,还要求她搬出来,无奈之下严女士只好走司法途径维权。法院虽然认定卖方违约,但因房子存在按揭抵押和案外人查封情况而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记者昨日从严女士处了解到,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买卖双方合同成立并应继续履行,卖方叶先生(被告)需将房屋过户给买方(原告)严女士。

在此前的报道中,一审法官认定,导致房产交易无法进行的违约方系卖主叶先生,买方严女士不存在违约情况,但因涉案房产名下存在按揭抵押和案外人查封,卖主叶先生对涉案房子不享有完整的可独立支配产权,其不能自主处分涉案房产,因此判决卖主叶先生返还买主严女士双倍购房定金20万元及服务佣金2000元,驳回原告严女士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

而记者昨日从严女士提供的判决书看到,二审法官确认一审法官查明的事实,并认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理由是一审期间“涉案房产名下存在案外人查封的情况”。而此次二审法官判决原告胜诉,则是在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事实。法官是基于新的事实予以改判,即案外人对涉案房产查封的情况已经解除,而且买方严女士明确表示愿意代卖方叶先生偿还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因此二审中涉案房屋已经不存在事实上不能过户的情形,涉案合同应继续履行,即卖方叶先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银行协助卖方办理注销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如果卖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买方严女士代卖方归还贷款本息,卖方和银行在贷款清偿之日起7日内办理注销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卖方在注销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将涉案房屋过户在买方严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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