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中山商报 2019-02-28 04:17

●征收人:中山市人民政府

●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危伟汉,职务: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林庆强\林庆华

●被征收房屋地址:中山市西区中山一路木围仓街上新村35号

因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建设需要,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2015年12月1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充通告》,2017年8月31日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征收决定有关搬迁期的补充决定》,对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范围内的上新村35号房屋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

被征收房屋情况。房屋用途:住宅;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681651号、共有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000996号,登记建筑面积为75.47平方米;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6)第易200583号,登记土地面积为38.2平方米。

房屋征收部门已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双方未能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西区旧城改造项目(马山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之一。

(一)全部货币补偿:补偿总额为33506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零陆拾捌元整)。补偿总额中,未包含征收奖励与装修补偿。

征收奖励:若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和补偿手续,并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将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给予征收奖励27169.2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陆拾玖元贰角)。

装修补偿:由于被征收人不配合对室内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故无法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款。待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室内装修评估,或强制执行之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本项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装修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复核评估、评估鉴定,房屋征收部门按最终的评估结果,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经摇珠选定以下调换房屋:星月彩虹花苑(第一期),普通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第08栋0401房,建筑面积97.79平方米(含分摊面积16.39平方米),被征收人需要支付的调换房屋差价款为22307.18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零柒元壹角捌分)。

鉴于星月彩虹花苑(第一期)安置房为毛坯房,不具备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条件。因此,若被征收人不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在强制执行前,将对调换房屋进行简单装修,使之具备通水、通电等基本生活设施条件。

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应结清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款、调换房屋差价款、调换房屋简单装修款的差额。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至超出行政诉讼期限之日起30日内,按本补偿决定书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并于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2019年8月31日前,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房屋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若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至超出行政诉讼期限之日起30日内,不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则视为被征收人放弃“征收补偿方式(一)”,而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二)”。

为保证被征收人能于2019年8月31日前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交付调换房屋。若房屋征收部门未能按期交付调换房屋,而被征收人要求按期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为被征收人提供类似于被征收房屋的临迁安置房,或按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的租金额支付临迁费。临迁期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交付调换房屋之日止。

三、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中山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上新村35号被征收房屋与土地的补偿明细与相关说明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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