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食行罚〔2019〕531号)送达公告
陶春龙(中山市石岐区千思味食品商行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42622********4650):
你于2018年8月29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复合燐酸盐”(又名特丽素香精,有效期2020/01/20,进口单位:上野制药株式会社HC)的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共4袋,货值金额100.00元;2.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被处以没收物品处罚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没收物品上缴我局。被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交通银行中山分行或中国民生银行中山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我局采用直接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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