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宣判

中山日报 2019-02-15 02:53

本报讯(记者 张倩 通讯员 李世寅)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昨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中山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审判结果,依法对被告人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7年5月,路某某在网络上结识中山市小榄镇的罗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因想通过网络赌博赢钱,便要求路某某提供技术支持。路某某先是提供了一款赌球软件,收取每月1000元的租金。后路某某又开发了一款“某投注助手”软件提供给罗某某使用,与罗某某约定收取每月20000元的租金,并从赌博盈利中收取20%的提成。罗某某为了赢取更多的钱,继续要求路某某提供技术支持。路某某就又开发了一后台程序,将实时获取的投注信息反馈给罗某某用于投注,收取20000元的保证金和每月20000元的租金。后因罗某某未能通过反馈信息赢钱,便向路某某要回支付的40000元资金,双方发生争执,路某某将罗某某的QQ拉黑。同年11月21日,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4月13日,路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最终判决结果如上,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已单独入罪

据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黄宏图介绍,为更准确有效打击各种网络犯罪的技术支持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秩序良性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官提醒,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市民应当自觉增强法治意识,了解网络使用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切莫盲目认为技术中立而以身试法导致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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