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贪2000元 被罚5000块

中山日报 2019-01-25 20:25

近年来,司法领域尤其是民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逐渐增多。10月26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召开民事专业法官会议,就近几年虚假诉讼的常见类型、表现形式及处置等进行了分析。记者了解到,经法院查明有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行为的,案件不会“一撤了之”,法院会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

隐瞒收到部分还款事实,

女子被罚5000元

林某向市第一法院起诉称,阿强于2016年3月3日向她借款1.5万元。林某的借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付阿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阿强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了这笔借款。林某称,借款期限届满后,他多次催促阿强还款但无果。

林某请求法院判令阿强向其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滞纳金。阿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林某保证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的,且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法院问及款项的清偿情况,林某坚称阿强分文未还涉案借款本息。法院依法判决阿强向林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到缺席判决后,阿强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调查询问时,林某承认阿强曾在2016年5月5日一次性通过微信转账归还了2000元,并提供了微信截图予以佐证。市中院基于当事人二审供述的事实,依法判决阿强向林某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然而,林某为了这2000元却付出了民事制裁的代价。市第一法院认为,林某在一审过程中故意隐瞒了阿强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意图侵害阿强的合法权益,她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决定对林某罚款5000元。

律师伪造印章担保借款30万,

妨害民事诉讼触犯刑法

2014年5月,卫某利用其之前在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取得的盖有该律师事务所印章的文件,以30元的价格在东区一处复印店通过扫描伪造得该律师事务所的电子印章,并保存在其笔记本电脑里。

事后,卫某使用上述伪造的电子印章先后制作3份担保书向何某借款25万元。何某向法院起诉卫某及担保书上电子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随即向警方报案。2016年9月23日,卫某在后来入职的律师事务所被警方抓获。

归案后,卫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10月19日,卫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卫某一审被判犯伪造企业印章罪,获刑半年缓刑1年。

以案说法

查实虚假诉讼

将不准撤诉并依法制裁

市第一法院法官吴浩明介绍,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民事诉讼主要有房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借款纠纷、离婚及相关纠纷以及执行案件几种形式。

为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解释》已在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第一法院近年来查实的虚假诉讼案件中,虚假的借款纠纷案件所占比重最高。借贷纠纷中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借据易于伪造。吴浩明介绍,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可不是申请撤诉就能了事。对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虚假诉讼的,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将不予准许,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并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此外,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将把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转交侦查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对于诉讼代理人为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包括协助当事人提起或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法院应依法予以制裁,并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吊销其执业证书和营业执照。

本报记者 张房耿 见习生 王欣琳 通讯员 王念 俞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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