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出纳侵占经联社近257万

中山日报 2019-01-25 17:59

身为经联社出纳,竟在6年时间里通过伪造财务资料、收取资金不入账等方式侵占经联社的财产合计2569993.06元,后用于赌博等花销。记者1月23日获悉,被告人刘某雅退赃53万后终审获刑8年半,并被责令退赔剩余侵占款项近204万元。

34岁的刘某雅是中山本地人,是南区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原出纳。2011年7月至2017年6月,刘某雅在经联社担任出纳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删除、篡改真实交易、增加虚构交易等方式伪造虚假的对账单,或通过收取租金等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占某经联社的收入。

经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7年5月,刘某雅通过上述方式共侵占某经联社的资金共计2569993.06元。2017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到南区某村委会将刘某雅抓获。破案后,刘某雅的亲属已代为退出赃款共计53万元。

2018年8月,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刘某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她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某雅的亲属已自愿代为退出部分赃款,法院酌情对刘某雅从轻处罚,判刑8年半,没收财产6万元并责令退赔剩余侵占款项近204万元。

刘某雅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刘某雅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作为一名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财务人员,为避重就轻,作了部分票据被其烧毁、部分收入因其他原因未入账等不符合常理的辩解,供述的侵占数额也与查明的侵占数额存在较大差距,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虽然刘某雅的家属在案发后替她退还了53万元,量刑时可予考虑,但经联社仍有200多万元损失未能挽回,直接影响了经联社及其社员的经济利益,原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张房耿 实习生 黄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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