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废止20项证明

中山日报 2019-01-25 17:30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见习生 王欣琳 通讯员 谭韵)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局获悉,中山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目前已完成全市各部门、各镇区对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全面清理工作。经过全面清理,明确将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2项证明事项和11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8项证明事项予以废止。这些事项一经取消不再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

“减证便民”亮点解读

●产前就医无需再交计划生育证明

记者在《市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中看到,属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共2件,分别是河道管理范围存放物料审批的场地使用证明文件,以及办理产前就医确认手续计划生育证明。后者证明年受理量高达48886宗。该证明取消后将以“计生登记确认表”代替,申请人无须提供,通过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获取。

●办回原籍就医手续无需提交病例

在被决定废止的18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涉及医疗方面的证明。《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人社〔2010〕23号)第十五条(四)转回原籍就医此前规定,原籍外地的在职参保人员,病情符合转诊条件,并在本市住院无亲友照顾,生活确有不便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原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统筹地区选定1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单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经审批同意后,回原籍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如今,原籍外地的在职参保人员办理转回原籍就医手续的,无需再提交用人单位证明、病例。

●特殊情况医保报销无需交出院小结

此前《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人社〔2010〕23号)第十七条(二)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规定,参保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的,个人先用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在出院后90天内持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电脑打印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收费票据原件、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指定的银行存折等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付待遇。该项证明年受理量也高达5431次。

如今,参保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用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的,个人先用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在出院后90天内持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付待遇时,无需再提供出院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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