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中岐)安监执行催告〔2018〕1号

中山日报 2018-12-29 03:37

吴坤森(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71022****):

本机关于2018年4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岐)安监罚〔2018〕3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2019年1月7日前将罚款壹拾壹万叁仟元(大写),加处罚款/元(大写),(合计:壹拾壹万叁仟元)缴至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工商银行中山分行。

□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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