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公告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的规定,本会对工伤职工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现因无法送达鉴定结论给你,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会对鉴定结论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鉴定结论,可在结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申请复查;也可在结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公告明细如下:
本会地址:中山市民生路38号(民生大厦1301);电话:0760-882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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