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彭全发(身份证号:36213219710921****):
经查,你(单位)在彭全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案件中,本机关于2018年2月22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榄)安监罚〔2017〕14号]和2018年4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书[(中榄)安监加罚〔2018〕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罚款壹拾万元(大写),加处罚款壹拾万元(大写),(合计:贰拾万元)缴至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中山财政局账号。由于直接、留置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榄)安监执行催告〔2018〕2号],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中榄)安监执行催告〔2018〕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8号政府大楼907室,联系人:刘海、苏灿锐,联系电话:0760-22130123)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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