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粤20破53号

中山日报 2018-08-22 07:59

本院根据中山公用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中山天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14日前向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路弘业大厦1316、1317。联系方式:0760-88233668雷雨柏13928158811、谢玉金1392538681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第一审判庭召开中山市鸿成商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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