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二次征询意见孤儿被纳入救助范围

广州日报 2018-06-14 11:47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潘斌)昨日,记者从中山市民政部门获悉,《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二次征询意见在中山市政府网站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于6月25日前反馈至中山市民政局救灾救助科。据了解,今年截至4月底,中山市市级医疗救助共发放救助金约239万元,按现行政策实施推算,预计全年共发放救助金约800万元。

据了解,本次修订内容将孤儿纳入救助范围,并参照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执行救助。同时,放宽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在原政策要求“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的基础上,补充说明“农村集体用地上建的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旧房(危房),及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产权或继承权的,且5年以上不作居住的旧房(危房)除外”。明确救助申请人不能单方作买卖交易或住居的房屋,不纳入房产认定计算范围。

根据今年“帮扶大病群体”民生实事项目工作任务要求,需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比例达90%以上,结合《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指导意见,本次政策修订拟对中山市低保、低收入、特困人员等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未成年人、妇女等对象加大救助力度。其中,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80%,其中未成年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戈谢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90%;个人自付费用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90%,其中未成年人、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戈谢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95%。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提至80%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个人自费部分,由各镇(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负担,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分别达30%、40%、50%、60%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从70%提高至80%救助,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资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据了解,今年截至4月底,全市市级医疗救助共发放救助金约239万元,按现行政策实施推算,预计全年共发放救助金约800万元。按新政从9月起实施,预计将增加医疗救助金支出约100万元,即全年共支出约9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约200万元于2019年支付,因此,2018年度所需资金为700万元。

新闻推荐

中山加快规范旧楼加装电梯工作 近50宗加装申请通过审批

目前中山已有超过10例旧楼加装电梯成功案例。图为骏景花园4栋新加装的电梯。南方日报记者叶志文摄扫二维码看更多内容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