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晏拥军 贪污受贿获刑六年半
说案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广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晏拥军贪污、受贿案一审判决书:中山市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对晏拥军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中山市中院查明,晏拥军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人民币24万元,受贿共人民币93.7万元、美元1万元、英镑2000元。
截留公款中饱私囊贪污24万
晏拥军 1971年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原是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曾任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副书记,广州市荔湾区委宣传部长、副书记,荔湾区政府副区长、区长等职务。
中山市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晏拥军在兼任团市委“青春之歌”活动总指挥期间,向广州某物资公司的王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收到款项后,晏拥军仅将其中的人民币16万元交给活动演出组组长、团市委干部黄志勇(已判刑)作为该活动经费,而将4万元占为己有。后来,黄志勇按晏拥军的要求进行虚假报账,通过广州市青少年基金会开出支票支付人民币20万元还给王某。
2007年12月,晏拥军在兼任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志愿者部部长期间,伙同黄志勇(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与凯某公司的刘某签订虚假行李存放架制作合同,骗取广州市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人民币20万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8万元占为己有。
法院据此认定,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晏拥军在担任团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24万元。
行贿人为他支付嫖资60万元
在受贿犯罪上,法院认定:2009年至2015年,晏拥军先后担任广州市荔湾区宣传部长、副区长、区长、广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合计人民币93.7万元、美元1万元、英镑2000元(其中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2万元、英镑2000元)。
法院共认定了四项受贿犯罪事实。其中一宗为:2009年至2015年间,晏拥军收受广州十三行国际旅行社总经理郭某(已判刑)以支付嫖资形式向其贿送的人民币60万元,还收受了郭某贿送的美元1万元。2014年,晏拥军为郭某获得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62号地块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提供帮助。
中山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拥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告人晏拥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对受贿犯罪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拥军有索贿情节,对索贿部分依法从重处罚。
中山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晏拥军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责令晏拥军退赔第一宗贪污犯罪的赃款人民币4万元给广州市青少年基金会,并与同案人黄志勇共同退赔第二宗贪污犯罪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给广州市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继续追缴晏拥军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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