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舍五入”之后 分数高的落榜了 中山一考生中考总分476.4分,“四舍五入”刚好是当地一所重点高中招生的末名分数线。末名同分比较落败后,她状告招生办
制图/何晓晨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A
分高落败
初中生杨芜(化名)中考总分476.4分,但按招生政策“四舍五入”计分后是476分,这使得她与重点中学中山市第一中学失之交臂。
因为,当年中山市第一中学的末名录取分数线正好是476分。按招生政策末名同分比较后,杨芜落败。她为此状告招生办,直指“四舍五入”政策不合理,致其在总分超过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落败,而一些总分未达476分的考生经“四舍五入”后被录取,违背了教育公平原则。
党的十九大提出“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如何理解教育公平,这种公平是起点公平还是结果公平?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司法案例网近日剖析了该案,提供了参考答案。
2014年3月,杨芜是中山市的一名初中生。彼时的她浑然不知,自己的命运轨迹即将因为一项政策而改变。
2014年3月26日,中山市教育局印发了中考招生政策——《2014年中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意见》)。其中规定,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包括计分考试科目、等级考查科目和考核科目等内容。计分考试科目共六门,各科单独设卷,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卷面分值均为120分,按实际成绩计入总分;物理、化学两科卷面分值均为100分,分别以80%和50%计入总分;体育科分值为100分,以40%计入总分;2014年计分科目总分为530分,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分值。其他科目如历史、地理等为等级考查科目,设A、B、C、D、E五等。计分考试科目总分和考查科目等级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政策还规定,若学校的投档计划数末名有两人或以上计分科目总分相同,则按以下顺序“决出”优胜者:(1)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等级高的优先录取;(2)比较考查科目等级,高等级数量多者优先录取;(3)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的总分,总分高者优先录取;(4)按数学、语文、英语三科的顺序比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
三个月后,杨芜参加中考。考后的成绩单载明,中考各单科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点,总分汇总后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分值。结果为:计分科目成绩为语文103.00A、数学106.00A、英语108.50A、物理93.00A、化学89.00A、体育100.00,总分476A;考查科目成绩为思想品德78.83A、历史88.00A、地理96.00A、生物80.00B。
杨芜填报的第一志愿为中山市一中,第二志愿为另一所学校。当年,中山市一中的末名分数线恰好是476分。末名同分比较后,实际总数476.4的杨芜与该校擦肩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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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办被告
原来,2014年7月8日,中山市教育局发出《关于公布中山市2014年普通高中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与学校出档分数线的通知》,在该通知附件中规定,中山市一中正取生中山市户籍考生出档条件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等级考查科目要求1A2B1C或以上;二是计分科目总分达到476分;三是末名同分比较出档条件达到“考查科目等级3A1B,语数英三科总分319.5分,数学110分”。
而杨芜计分科目总分476分,需参加市一中末名同分比较,因其考查科目等级为3A1B,语数英三科总分为317.5分,未达到319.5分的要求,不符合市一中出档条件,中山市招生办没有按其第一志愿出档到市一中,而是按其第二志愿出档到另一所中学。
杨芜不服上述录取结果,于2014年7月14日向中山市教育局提出申诉,该局次日作出书面答复,称因杨芜未达到市一中出档条件,故无法被该校录取,但达到了其第二志愿录取分数线,所以被第二志愿学校录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市招生办采用四舍五入的计分方式造成我在总分超过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未被市一中录取,而一些未达到分数线的考生被录取,实际上侵害了我在升学方面的平等权利。”杨芜说。
杨芜因此向中山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中山市招生办未录取其为市一中学生违法,并重新录取其为该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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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公平
杨芜认为,中山市招生办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总分,致使总分在475.5至475.9的考生能拉到476分,进而与476分以上476.5分以下的考生进行同分比较,导致部分未达476分的考生被市一中录取而已达476分的考生未被录取,违背了公平竞争及择优录取的原则。“任何考试,最重要的莫过于公平,而能否做到‘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衡量考试是否公平的重要标准。既然市招生办在中考中各科计分保留小数点,则录取时就应按照保留小数点的计分标准从高到低按分录取。”
“在四舍五入计算方式不合法的情况下,其无需进行末位同分比较即应被录取为中山市一中的学生。”杨芜说。
中山市招生办对此表示,其严格遵守行政程序,依中山市教育局《招生工作意见》执行。“成绩的统计、合成和处理必须使用四舍五入的通用规则,否则无法统计、合成和处理成绩。四舍五入法通行规则应用广泛,尤其在全国各省市高考、中考普遍使用。”中山市招生办还指出,《招生工作意见》在2014年中考报名时已向社会公布,而高中招生录取在7月份进行,根据“规则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该规则并未违背公平竞争和择优录取原则,对所有考生均平等。
“若以杨芜主张的保留总分小数点后两位数作为计分方法,处理时也要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才能生成总成绩。杨芜是在知道录取结果后主张保留总分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则其他考生亦可能主张保留三位、四位甚至更多位数字。同样,允许公布分数后质疑规则,更可能有考生认为规则中对物理、化学、体育的分数折算比例不合理,这几科成绩高的要求按单科原始分数计入总分。所以,在知道录取结果后提出改变规则才是破坏公平、公正。”该办有关负责人说。
本案中被列为第三人的中山市一中则表示,相关录取规则公平,并认同录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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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定音
中山第一法院审理认为,对中考考试成绩总分的方法,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都采取四舍五入方法,而具体采取何种四舍五入法,教育部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由各地自己决定。从目前情况看,主流的方式是按四舍五入取整数方式计算总分。且该计算方式在中考前的《招生工作意见》中进行公开,对全市所有参加中考的学生均适用,并不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另经审查,《招生工作意见》没有违反教育部和广东省的规定,据此判决驳回杨芜的诉求。杨芜随后上诉。
二审开庭时,中山市中院要求中山市一中就2014届初中毕业生中考考前工作情况进行说明。中山市一中称,该校在学生考试前已通过家长会的形式提醒学生及家长获悉《招生工作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招生工作意见》中的四舍五入计分法,是一个对2014届中考全部考生均适用的计分规则,并没有以特定的考生为适用标准,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之平等原则,实际是指受教育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而在入学、升学、就业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宪法意义上的平等权利,该计分规则并未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利。
而就杨芜的分值利益看,是否因四舍五入规则实际剥夺了杨芜高于476分分数线0.4分的“优势”,而令其需与475.5至475.9分的考生进行末位同分比较即有失公平的问题,二审认为:“由于中山市教育局的《招生工作意见》制定且公布于2014届中考考生计分科目开始考试之前,公布时所有考生的实际分值利益尚未确定,即每一位考生均具备因四舍五入规则进入末位同分比较的‘幸运\’或‘不幸\’的平等可能性,意即每一位考生在《招生工作意见》制定的计分规则面前的机遇都是平等的,故不能以某一考生计分科目考试之后的实际利益反推计分科目以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总分的规则设定时对全体考生的公平性。”
中山市中院二审落槌定音:判决驳回杨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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