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损害生态环境“应赔尽赔”成为常态□ 特约评论员 知新
近日,广宁县召开北市镇危废倾倒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双方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内容达成一致,赔偿金额279.463万元。该案成为肇庆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8月21日《西江日报》)
这起案件的最大看点,不仅仅在于“首例”和“巨额赔偿”,更重要的是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了新路径,对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绿色生态肇庆筑起了法治屏障。
这几年,肇庆在环境污染治理上使出十八般武艺,特别是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形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压倒性态势。但是,企业偷排污水、危废随意倾倒、废水废气超标排放等现象仍然偶有发生。尽管重拳打击、刑罚“伺候”从未间断过,但很少有污染者承担生态修复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办、国办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作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应赔尽赔”。由此可见,污染环境要罚更要赔,既在情理之中,更是法治要求。
从本案看,除刑事拘留涉案人员外,还达成了赔偿279.463万元的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立即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显然,此举对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节约司法资源、树立损害担责意识具有较强示范意义,为肇庆市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机制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新常态,势在必行,任重道远。一方面要抓好教育,通过舆论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等途径,把道理讲在前,把法律说在先,把查处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过程变成普法的过程,让每个人更加敬畏生态“红线”;另一方面要用好“利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环境损害行为必须真抓严管、违法必究,既要形成强烈的威慑,更应实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实践反复证明,有法规的宣传教化,有严格的惩治手段,有罚出“痛感”的罚单,一旦全社会形成了对法律的敬畏,那么久而久之,保护生态环境就会真正成为人们“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自觉,而不再停留在“纸上权益”的层面。
从这个角度来讲,广宁的这个案例不应当仅仅是个案,也不能作为权宜之计,而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力量形成倒逼效应,念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这道“紧箍咒”,进一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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