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占公共停车位 文明素养尽丢失
鼎湖区桂凤西街一家面馆前有商家私占停车位。 受访单位供图
端州区宝环大道有人用电动自行车私占公共停车位。 西江日报记者 夏紫怡 摄
高要区南兴一路,一宾馆私占公共停车位。西江日报实习生 李琦晴 摄
高要区金星路一居民私占车位已处理 。 受访单位供图
西江日报记者 夏紫怡
如今,城区停车问题已成为市民最为关心的热点之一。然而,有一些临街商铺的商家为了给顾客预留车位,有部分居民图自我方便,都使出“十八般武艺”私占公共停车位。自行车、摩托车、交通锥、水泥墩甚至是大石头,都成为他们把公共资源变成私人领地的工具。殊不知,违法私占公共停车位不但影响了城市容貌,也造成车辆无法正常停放。
8月18日中午,记者来到端州区宝环大道岩前一带,该地区域食肆较多,每到饭点车辆来来往往。在一家食府前,记者看到其用一个黄色的交通锥和一辆蓝色电动自行车各占一个公共停车位,经过的车辆无法顺利停到该公共停车位上。
8月18日,在鼎湖区桂凤西街一家面馆前,鼎湖区城管局发现其用两张红色塑料凳和一个铁桶私占公共停车位,看到此情况,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店家清理私占物,还车位于群众。8月12日,在鼎湖区东进大道辅道某银行前,其用“专用车位”的牌子私占公共停车位,城管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教育,并要求该银行撤离私占物。
8月18日下午,记者来到高要区南兴一路,只见该路上的公共停车位被数只交通锥“占领”,记者停留观察得知,原来这些交通锥是该路段旁宾馆所擅自放置,将公共停车位当作其自家的停车场。此举给周边居民造成停车不便等问题。8月13日下午,在高要区金星路一条巷子里,高要区城管执法人员发现一居民用水泥铁桶私占公共停车位,立即要求其清理。
根据《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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