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法院宣判19人涉黑案

西江日报 2020-08-20 01:18

西江日报讯(记者 肖桂芳)近日,德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鹏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鹏有期徒刑十九年,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五万元,罚金三十万元;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七年六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鹏指使另一被告人陈某注册成立天鹏公司,向不特定人员贷款,指挥黄某等人放贷,并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进行催收,从中非法牟利。2017年7月、8月,被告人陈某、李某妹、罗某福等人打着“金盛沅公司”的旗号放私贷。2018年6月份,被告人邓某锋加入一起做私贷。2017年,被告人张某星、张某廉以“装G贷”及押车贷为诈骗手段进行非法牟利。

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鹏、李某妹与张某星等人以“金盛沅公司”名义从事“装G贷”业务。2019年2月、3月,该组织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429号港信城A座某房设立分点,由被告人何某孝负责。逐渐形成以陈某鹏、李某妹、张某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罗某福等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邓某能等为成员的,组织人数较多、结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分工明确,通过诱骗、恐吓、威胁、非法拘禁、殴打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犯罪所得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对本地民间借贷业务形成了非法控制,对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区域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即使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也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所犯的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陈某鹏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二起涉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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