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西江日报讯 (记者 邓小玲 通讯员 黄伯光 张凯翔) 11月27日至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李天参加会议,并作关于《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说明。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这是肇庆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获批准的第六部实体法规。
条例设六章共四十四条,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责分工,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明确了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学校和公民等6类主体必须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并对公民在公共场所、交通出行、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全文见03版▲▲紧接01版
旅游、上网、就医、经商、养犬、社区生活、家庭生活等10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了文明行为的鼓励和支持措施,明确了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和文明行为者困难帮扶的规则,建立了文明行为记录和联合激励制度。条例明确了基础设施保障、乡村文明保障、政府部门监督等保障和监督措施,同时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投诉举报机制作出了规定。
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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