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圩之旧事□ 郭剑泉
说起砚乡黄冈村,有必要说一下发生在光绪年间有关黄江圩的一场民事诉讼。
黄冈村的黄江圩有土地13亩6分,创建于明洪武十二年(1379年),为黄江都(后称黄冈都)十甲九姓祖业。明朝初期,附近的农民定期到这里交换农副产品。每逢圩日,农工百作、四乡商贩携货赶圩,相聚而形成集市。
当时,由黄江圩向西离此几百米也有个圩市,叫卖花圩,位于河旁村的天后宫附近。与黄江圩不同,卖花圩属于公用圩场。经卖花圩再向西走,便是渡头村。清朝年间,居住在城东永厚社(今城东街道近圣里一巷)的举人邱云鹤写有《端州竹枝词》,道出了当年肇庆东郊热闹的圩市场景:
渡头村接卖花圩,
趁晓春风压担余。
过得后冈沽菜市,
前篮花朵后篮蔬。
晚清时期,肇庆羚羊峡与三榕峡之间的郊区,分为景福围东屯、中屯、西屯,乡政村治由地方乡绅组成的景福围围董会把持。清咸丰年间,陶山都、岩前都的乡绅邀请黄江都乡绅,利用黄江圩2亩5分地同建“三都书院”。黄江都人在黄江圩还建有铺屋出租,其收入一部分用作“三都书院”经费和景福围维护,另一部分属于世居黄江都的十甲九姓人家,历经半个世纪。
话说,到了光绪年间,以陶山都沙头村举人李棠牵头,联合陶山都和岩前都的乡绅、秀才,状告黄江都秀才董庭辉等乡绅,扬言黄江圩没有契证,铺屋出租的收入不应该由黄江都十甲九姓人家独有,而应该是交三都(黄冈都、陶山都、岩前都)公用。他们让高要职员出面,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向官府提起诉讼。
这宗民事诉讼惊动了肇庆府和驻肇的肇阳罗道(省与府之间的派驻机构)。但让陶山都沙头村举人李棠等人没有想到的是,黄江都十甲九姓人家竟然保留有祖先花钱购买黄江圩土地后,广东布政司(掌管一省的民政、田赋、户籍)颁发的契据,证明黄江圩属黄江都十甲九姓人家的产业。创建三都书院和后来扩建,也均有碑记,记录初建时仅2亩,后又增加5分地添修。这些,均作呈堂证供,互为印证。
虽然黄冈村十甲人家留有证据,但是这场官司还是打了一年,期间,肇庆知府亲自审理,判决诉讼分别给有关部门详阅。最后,由肇庆知府核明,判定黄江都董庭辉等人持有官府颁发的契据,准予照旧管理黄江圩产业,向铺位收取地租。每间铺年租白银9分;每逢圩期,商贩称货1次后,不论多少,收钱1文,不准再加收(当时的物价,1文钱可买大米2两)。所收地租三成拨归景福围培修公用。黄江圩每月农历一四七为圩期,以东闸门外为界,闸口如有董姓等建造铺屋,仍准予照契管理产业。卖花圩每月农历二五八为圩期,以西闸门外到河旁村的天后宫下面一带作圩场。但此圩不是私人产业,不得收取地租。两个圩市,各趁各圩。商贩悉听自便,不得相争,以示公允。判决结果还规定:两圩中间地带,不准用做圩市使用,亦不准阻塞道路及私卖堤基圩地。
官府判决后,专门于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圩场泐石(即用刻刀书写在石上)告知百姓此案缘由、结果,并顺带申明“天后宫下西闸门内外一带,俱系围基官地。天后宫周围的树木,是河旁村的保障,外人不得争占砍伐。”
后来,随着时势的变化,时间的推移,卖花圩与黄江圩合并在了一起。20世纪80年代初,圩市搬迁到端州路边沙寮村口,称黄岗圩,20世纪90年代初又迁到现在的黄岗市场,更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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