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购买时间的界定
“2017年8月,我在肇庆端州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工作调动,现今我想将该套房屋转让出去。请问,二手房买卖免征增值税需满足哪些条件?房屋购买时间以契税发票的日期还是房屋产权证的日期为准?”近日,市民陈先生向有关部门咨询了上述问题。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回复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有明确,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西江日报记者 戴福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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