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窗抛物罚单具有警示意义

阳江日报 2019-09-03 09:06

“没想到这也要罚款!”最近,广东肇庆市广宁县城管局针对“车窗抛物”行为开出了一张罚单,涉事驾驶人被罚款20元。虽然罚款金额不多,但传递出对“车窗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说不的鲜明态度,彰显了有错必究、有错必罚的治理力度。(9月2日《人民日报》)

一直以来,“车窗抛物”饱受诟病,这不仅不文明,而且也很不安全。“车窗抛物”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来说,或许只是一个随手、无意的“小动作”,但这个“小动作”埋下的却是“大隐患”。近年来,因“车窗抛物”而酿成的交通事故屡有发生,轻则车撞人伤,重则车毁人亡。可以说,“车窗抛物”隐患无穷,危害很大。

按说,“车窗抛物”隐患多,危害大,每一位司机都是知晓的。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司机朋友和乘客却贪图一时之快和一时省力,把矿泉水瓶、果壳、烟蒂等垃圾随手扔到车窗外。这样做,你车子里面是干净、整洁多了,但你有没有想过,你的车窗外呢?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你的随手一扔,极有可能酿成一个大事故,夺走一条或几条鲜活的生命。再试想一下,假如你前面车辆的司机随手把垃圾往窗外一扔,吓得你惊魂不定时,你又作何感想呢?因此,笔者以为,凡事都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切不可眼中只有“我”自己,而不管“他人”。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洒物品”。可见,“车窗抛物”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次,肇庆市广宁县城管局对涉事驾驶人开出了“车窗抛物罚单”,虽然只有20元钱,罚单金额不大,但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但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惩罚,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

但愿通过“车窗抛物罚单”这一事例,能警示每一位司机朋友在开车时,都应时时刻刻把“文明”一同带上路,从“不车窗抛物”做起,既要做到“安全”开车,又要做到“文明”开车,做一名文明好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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