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宣判
西江日报讯(记者 刘浩辉 通讯员 曾绍权) 近日,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陈某强、顾某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广宁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强伙同被告人顾某辉在禁渔期间,驾车到绥江春水河段使用电力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期间被告人顾某辉负责撑船到绥江流域,被告人陈某强负责使用“电鱼机”在绥江里使用电力方法进行捕鱼,经称重非法捕鱼65市斤。
广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强、顾某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辉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广宁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顾某辉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强、顾某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修复生态环境损失的费用人民币4000元。
此外,广宁法院对该案庭审过程全程进行了互联网直播,充分利用了庭审这一有效形式宣讲法律,倡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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