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谁拿了?谁在庭上说谎?民法典喊你民事活动要讲诚信

广州日报 2020-08-19 04:09

来自吴川市的木工黄师傅,带着自己的儿子和老乡在广州市白云区承接了一个木工工程,辛苦半年,工程做完了,但却迟迟未拿到全部工程款。无奈之下,黄师傅只好将包工头卢先生起诉到法院,控诉卢先生仅支付工程款73.3万余元,不料,卢先生却反驳说他已支付93.3万余元的工程款。

究竟20万元是谁拿走了?真相是什么?到底谁在说谎?日前,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经办法官抽丝剥茧,找出了真相。据悉,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通讯员云法宣

20万元谁拿走的?原被告各执一词

法庭上,据黄师傅控诉,2019年10月25日下午,卢先生在工地项目部财务室领取了45万元工程款,其中20万元是现金。随后,卢先生将20万元现金转交给他和郑师傅,并让两人拿着装钱的袋子拍了照片。后来,财务室的财务人员说正值下班时间,透明袋子不安全,就给了黄师傅一个黑色的袋子,装入20万元现金。之后,黄师傅、郑师傅和卢先生三人一起从财务室走出来,“在项目部门口的公交车站附近,卢先生接听电话后表示今天要先把这20万元给工人发工资,否则明天工人就不开工了,并表示明天再转20万元给黄师傅,之后便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袋子拿走了。”

面对黄师傅的控诉,卢先生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辞,他表示自己没有拿回20万元现金。卢先生声称,事发当天下午,他在项目部财务室收到45万元的工程款,其中20万元现金给了黄师傅和郑师傅,“当时用黄色袋子装着,没有写收据,但是拍了照片。财务人员给了黄师傅一个黑色袋子装钱,我先从财务室出来,黄师傅和郑师傅在后面出来。后来,黄师傅说有礼物送给我,到了公交车站,黄师傅把用黑色袋子装着的普洱茶叶送给了我。由于我中途去上厕所,所以不清楚黄师傅将20万元现金给了谁。”

到底谁在撒谎?监控视频里找蛛丝马迹

20万元现金到底是不是卢先生拿回去了?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据了解,黄师傅委托的律师持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向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时公交车站的治安监控视频。依据监控视频显示:

2019年10月25日17:56,卢先生及黄师傅、郑师傅出现在公交站附近。

17:56:00~17:56:34,黄师傅、郑师傅走在前面,黄师傅手上拿有一个黑色袋子,卢先生跟在黄师傅、郑师傅身后,一边走一边打电话。

17:56:35~17:57:09,卢先生挂断电话并喊住黄师傅、郑师傅,简单交谈后,卢先生伸手从黄师傅手中拿过黑色袋子,一边交谈,一边走到黄师傅、郑师傅前面。

白云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卢先生从财务室领款后交付给黄师傅的20万元现金,是否在当日又被卢先生取回,该笔款项究竟有无实际支付。

庭审中,卢先生确认黄师傅将从项目部财务室领到的20万元现金放在黑色袋子中,同时确认从项目部财务室步行到公交站的路程大概为10分钟左右。根据黄师傅提交的公交站的治安监控视频显示,虽然卢先生抗辩称黄师傅交给他的黑色袋子里装的是普洱茶叶,但从视频中显示的黑色袋子交付过程来看:首先,黄师傅并非有意主动将黑色袋子交给卢先生,双方交接黑色袋子的过程并不符合黄师傅主动送礼给卢先生的常态;其次,根据卢先生陈述,从项目部财务室到公交站的距离大概为步行10分钟左右,对在如此短的时间如何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黑色袋子变为装茶叶的黑色袋子,卢先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为此,综合全部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黄师傅的陈述更有可信性,采信了卢先生以急于给工人发工资为由从黄师傅处“借”走装有20万元现金的黑色袋子,并承诺次日以转账的方式向黄师傅支付20万元的陈述。

根据双方于2019年11月14日签署的《协议书》约定,由于卢先生在拿回20万元工程款后拒不承认,导致双方未能如期按照双方约定确认工程余款,现黄师傅要求余款以2019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的结算金额(即115.1万元)计算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予以支持。鉴于卢先生已支付工程款73.3万余元,即卢先生还应当向黄师傅支付工程余款41.7万余元。

此外,对于黄师傅要求卢先生按《协议书》约定支付欠款总额10%的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故判决卢先生向黄师傅支付工程款41.7万余元、违约金4.17万余元及律师费1万元。

一审宣判后,卢先生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明确规定“诚信原则”

据了解,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在第一编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白云区法院法官指出,“诚信原则”是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吸收到民法规则中,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行为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故“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结合上述案例,对于卢先生是否在向黄师傅支付20万元现金后,又将该20万元取回的问题,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其中必然有一个人在撒谎。黄师傅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及时报警请求调查,后又积极委托律师起诉维权,并及时申请调取了事发路段的治安监控视频,最终要回了工程款。

相反的,如果卢先生秉承“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根据他与黄师傅签订的《协议书》,他只需支付20万元的工程款即可,现因他的不诚信行为,需向黄师傅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46万余元,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从事交易等民事行为时,应当遵照“诚信原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社会风清气正的交易环境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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