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非法拘禁 “套路贷”团伙落网
通讯员邱海龙王静惠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各类小额贷款公司层出不穷。人们急需周转资金或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时,往往会考虑审核门槛低、放款速度快的小额贷款。但是,面对种类繁多的小额贷款,若不提高警惕,很容易落入“套路贷”的陷阱。近日,麻章区法院审结了辖区内首宗“套路贷”案件,涉案三人被判刑。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20日,被害人叶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欲向被告人王某一借款2万元。王某一让叶某签订借款合同金额2万元后,以需要扣除保证金、手续费3000元为由,实际向叶某发放借款17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1500元。2018年2月1日,因叶某无力还款,王某一伙同他人将叶某强行带至湛江某投资公司内非法拘禁索债,直至2月3日晚上20时许,叶某被迫还款20000元才得以离开。期间,王某一还指使周某、女友王某二轮流看守叶某。在这次贷款中,叶某合计还款21500元,扣除王某一出借的本金17000元,其骗取了叶某4500元。王某一多次实施以虚增贷款本金的方式放贷后,通过非法拘禁方式索债的犯罪行为,直至其中一名受害人报案致“东窗事发”。2019年6月,王某一等3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王某一先后对4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财物合计40850元,非法拘禁3次3人。周某、王某二参与了对部分被害人的非法拘禁行为。
法院判决
麻章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增借贷金额、预先扣除“手续费”“利息”或故意设置不平等条款等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其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及以“手续费”“利息”“逾期费”等名目收取被害人超出借款本金部分的金额,是违法所得,应退赔给被害人。另外两名被告人周某、王某二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一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其余2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八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与此同时,被害人的遭遇也给大家敲响警钟,面对五花八门的小额贷款,大家务必加强防范和甄别,不让“套路贷”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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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中介介绍,以“快速放款、低息贷款、无抵押贷款”等吸引被害人,诱骗对方签订借款合同后,以预先扣除手续费为由压缩借款人实际的借款金额,最终要求借款人偿还高于本金的虚增债务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套路贷”。
如何辨别“套路贷”?
套路贷一般有如下几个显著的犯罪特征,请借款人在贷款前仔细甄别,如遇疑似“套路贷”的民间借贷时注意及时停止签约,防范风险。
(一)虚——制造民间借贷虚象。犯罪嫌疑人通常以未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无从事金融行业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对外招揽客户,通过中介介绍、网上发帖、微信平台发布消息、散发广告等手段,以“快速放款、低息贷款、无抵押贷款”等服务费吸引眼球,诱骗对方签订借款合同。
(二)假——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证据。一些嫌疑人刻意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后让借款人拿走现金,以留下资金流水痕迹;让借款人抱着取出的现金拍照留证,制造借款人已取得虚增款项的假象。可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金额已在扣除了“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等各类名目后被大幅压缩。
(三)骗——故意迫使对方违约。犯罪嫌疑人会编造借口,制造“逾期陷阱”,诱使或迫使对方违约,继而要求借款人全额偿还数倍于本金的虚增债务,为下一步“平账”创造条件。
(四)转——层层转单恶意垒高本金。借款人无力还款时,部分嫌疑人会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数额更高的新借款合同“以贷还贷”,恶意垒高借款本金,就是“套路贷”中的“转单平账”。
(五)缠——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后,嫌疑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追讨债务,严重干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以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防范“套路贷”,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做到量入为出,理性借贷。如的确需要,请循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不要轻信“无担保、低利息”等无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虚假宣传广告。若不慎遭遇“套路贷”,请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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