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电动车充电惹的祸》追踪 意外烧伤母子伤情好转

湛江晚报 2020-05-08 09:31

本报讯记者林艳芳报道:4月27日上午,霞山区逸仙路一居民楼的楼道内正在充电的电动车突然起火引发火灾,导致4人受伤,其中伤者53岁谢美德及其23岁儿子在事发时恰好经过,导致严重受伤,为此花费数十万元(详见本报4月29日7版相关报道)。连日来,谢美德母子遭遇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从村里的亲戚到素未谋面的爱心人士都纷纷伸出援手,截至目前共筹集了30多万元,为谢美德一家解了燃眉之急。

昨日,记者从家属方了解到,目前谢美德母子伤情逐渐好转,儿子已脱离生命危险,病情相对稳定,已转出重症监护室3天。谢美德仍需留在重症监护室,但情况已相对好转。

事发后,事发楼房的房东也四处筹款,分多次给谢美德母子支付了共9万多元的医疗费。事发社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谁也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不是房东不想赔偿,他们一下子也拿不出这么大一笔钱,也在努力筹钱,都挺不容易的。”与此同时,辖区街道办发动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在轻松筹上捐款支持谢美德母子,帮助他们渡难关。

“谢谢!谢谢大家!”这是谢美德家人这些天来说得最多的一句话。采访中,谢美德的二女儿陈娇荣连声感谢本报的帮助。她说,一个普通的家庭遇到这样的灾难,如果不是得到报社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助,他们根本不知如何面对这样的不幸。“这件事让我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社会的大爱,谢谢那些帮助我们的亲戚朋友和不认识的人,谢谢你们!”

目前,谢美德一家正在迫切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和事故责任认定书。

律师说法——

谁来为受害人“买单”

谁该为此次事件中的受害人“买单”?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阳兵,他从法律角度以此案为例一一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电动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此次事故是由于电动车车主充电不当引起电池自燃,从而引发爆炸。电动车车主对电动车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同时应在充电时尽到注意义务,避免电动车发生事故以侵害到他人权益。电动车车主只将电动车置于出租房屋的楼道内,私自充电,并未到专门的充电地点充电,因此车主对此次爆炸存在明显过错。谢美德母子因电动车的爆炸而使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受到严重侵害,且谢美德母子受伤与此电动车车主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可知电动车车主与谢美德母子之间存在侵权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电动车车主对谢美德母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谢美德母子可以向电动车车主索赔。

其次,关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爆炸点系在出租楼,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应当为此次爆炸负责需根据情况而确定。房屋所有权人有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适格房屋的义务。如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电动车车主时,房屋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要求,房屋电路和相关设施装置不当,且与本案电动车充电爆炸和谢美德母子所遭受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则房屋屋主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未履行适当的管理职责,长期未对承租人电动车充电事宜进行适当的管理,放任承租人不当适用电动车充电,如放任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电动车在人流往来的过道进行充电,对电动车充电爆炸致他人损害的危险性不予处置,则房屋所有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如因电动车质量不合格造成此次事故的,受害人可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规定,在此案中,若系因电动车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谢美德母子可以向电动车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电动车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综上所述,发生电动车爆炸时,受害人可以根据爆炸原因、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不同的责任人进行索赔,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各地因电动车质量和充电不当发生自燃、爆炸的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蒋阳兵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屋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专门的电动车充电地点和装置供充电,以免发生意外。

记者林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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