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一男子谎报疫情获刑10个月
本报讯(记者林小军通讯员陈小漫徐忠婵)4月2日上午,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编造虚假信息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因在家无聊,萌生谎报疫情寻求刺激的想法。当天0时6分,莫某某拨通120,谎称廉江市横山镇某村莫某娟曾于2020年1月28日从武汉返回,已感染新冠肺炎七八天,现神志不清,要求马上派车救治。接报后,廉江市人民医院调动横山镇卫生院派车先行前往进行救治。0时54分,莫某某再次拨通120,称莫某娟已病死于家中。期间,当地派出所、防控办、村委会、卫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到该村进行实地排查走访。经核查,该村并无此人,另一个村有一同名女子,但该名女子正在广州工作且并未感染新冠肺炎。
1时27分,莫某某又拨通120,谎称龙湾镇某村郑某某曾于1月30日从武汉返回,因患新冠肺炎已发烧七八天,现神志不清,要求医院前往救治。经120接线员多次与莫某某核对后,廉江医院派遣救护车前往救治,当地派出所、村委会等单位亦前往核实。经核查,该村郑某某没有感染新冠肺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目无国法,编造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信息,致使公安、卫生检疫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浪费了防控资源,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应予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如何界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做了明确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本案中,莫某某为寻求刺激,深夜两次编报虚假的新冠肺炎信息,致使公安、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不仅浪费了疫情防控资源,也引起了民众恐慌,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
生命健康重于泰山,疫情防控不是儿戏。谎报疫情不但给防控工作带来巨大负担,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做好疫情防控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广大群众要切实提升认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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