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上半月 霞山公共自行车频频被盗警方提醒: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12月26日,记者从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了解到:根据警情分析,12月上半月,盗窃公共自行车警情比较突出。呼吁广大市民加强自律,文明用车,增强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
今年12月上半月,盗窃公共自行车警情比较突出
据悉,公共自行车系统是湛江市打造“脚印城市”的标志性工程,也是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的重要便民举措。
其自2015年1月1日投入运营以来,获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热捧。市民、游客骑着“小绿鸽”“小白鸽”,惬意穿梭在大街小巷、海边湖畔和公园绿道,已经成为港城一道亮丽风景线。湛江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覆盖了主要城区,日均租车达数万人次,绿色出行在湛江已经常态化,成为港城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公共自行车的出现,让湛江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变得更轻松。但是,有一小撮人却通过破坏锁桩等方式,企图私占公共自行车。
比如,近日,霞山社坛路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公共自行车锁桩被破坏,2辆公共自行车被盗;绿溪西路海滨水厂门口处的公共自行车网点,3个公共自行车锁桩被破坏,4辆公共自行车被盗;绿塘路173号中国电信门前公共自行车停放点,3辆公共自行车被盗;绿塘路新澳城市花园门口和银苑花园附近的公共自行车网点,分别被盗走4辆公共自行车……
【警方提醒】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严肃指出,这些可是违法行为!
■对恶意损毁公共自行车的行为:
1、对于情节较轻,达不到数额标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对于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盗窃公共自行车的行为:
1、对于情节较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对于盗窃金额达三千块以上或者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或携带凶器盗窃等情形构成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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