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次序时 债务人的部分还款应按何次序扣减?

湛江晚报 2019-12-27 14:21

记者黎阳明通讯员黄寒凌钟华翔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没有约定先偿还利息还是先偿还借款本金的情况下,对于借款人偿还的部分款项,法院将如何扣减处理?近日,麻章法院审理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件,对该问题作了明确阐释,并依法作出了生效判决。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10日,许某向王某借款现金50000元。同日许某出具《借据》交王某收执,借据载明:“现借到王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借款人:许某。借款日期2018年9月10日起,按3分利息,每月1500元。”许某借款后,一直未还本付息,王某遂于2019年4月15日诉至麻章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许某缺席庭审,原告王某自认许某在开庭当日还款5000元。麻章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在案证据可确认被告许某向原告王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于庭审当日还款的5000元并未超过双方约定年利率36%计算所得的利息,不存在以超过法定限额支付利息的部分冲抵本金的情形,且该笔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双方亦未约定还本付息的顺序,故麻章法院确认还款顺序为先付息后还本。经法庭计算得出,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5000元属于支付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的利息,故利息起算时间应予以变更至2018年12月20日。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8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往往存在债务人分期部分偿还债务。而债权债务双方并未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部分还款时是优先支付利息还是优先偿还本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则依照法定”的原则,若当事人对此有约定,则依照当事人约定进行;若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先扣减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然后扣减利息,最后冲抵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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