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破坏公物者付出代价
宋维宙(廉江)
12月4日,记者从霞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杨某杰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原来,为了偿还赌债,杨某杰通过暴力手段破坏锁柱、电子锁等公共自行车设施的方式实施盗窃,在短短一年内疯狂作案,偷窃公共自行车达187辆,涉案金额17万元。(据12月9日《湛江日报》)
公共自行车本是服务市民,造福港城的,但杨某杰却频对公共自行车下黑手,令人愤慨!说起来,管好公共自行车,需要公众自律,更需要社会施予他律。把像杨某杰这样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就是施予他律的一种有效形式。无疑,让破坏公共自行车者付出应有代价,利于消解负能量,传递正能量,可以起到“处罚一人,教育一大片”的作用。
当然,把破坏公共自行车者绳之以法,只是管好公共自行车的手段之一。而管好公共自行车,我们还需不断强化他律。除了继续用好“天眼”监控系统,锁定犯罪行踪和调查取证外,还应充分发挥志愿者的力量,对公众进行劝导教育。例如,针对个别公共自行车网点被破坏的情况,本土主流媒体曾联合湛江市公交公司,组织爱心志愿者上街举办“自觉爱护公共自行车”活动,让市民更进一步了解“倡导绿色出行,打造脚印城市”的理念,共同维护公共财产。笔者以为,这样的活动不妨坚持下去。
应该相信,对公众进行劝导教育,持之以恒地施予他律,公众“爱护公共自行车”的意识会渐渐增强。而湛江市也可以学习借鉴外地一些做法。例如,制定文明失信信息归集管理办法。对破坏公共自行车等公物的行为,均作相应的信用等级评价,失信评价可能影响公务员招录、单位招工、贷款等方面。很明显,这种“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做法,能让破坏公共自行车乃至破坏一切公物的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笔者想,因地制宜,适当借鉴这类做法,会有助于湛江市管好公共自行车等公物,助推文明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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