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引发全城热议 高空抛物,业主同受罚合理吗?

湛江晚报 2019-11-14 15:23

《疑高空抛物砸坏宝马车顶一栋楼13户人家或被起诉》追踪

记者骆丽华

本报日前刊发《疑高空抛物砸坏宝马车顶一栋楼13户人家或被起诉》引发全城市民、网民的热议,大家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但是对宝马车主是否应该起诉全部邻居表示怀疑,在情与法的角度都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谴责

高空抛物是危险行为,应严厉惩罚!

市民李小权:首先我们谴责高空抛物危险行为,因为这是可能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希望有人能站出来承担责任,还社会一个清风正气。

网友李海明君:我觉得高空抛物事件属于刑事毁坏案件,那种事情不是开玩笑,我觉得如果是有意去做,社会危害性不小的。警方有责任去全力侦破这类案件,严惩肇事者,而不是向车主提出这样的建议。

市民陈盟:高空抛物屡禁不止,我也见过九楼的熊孩子由顶楼拋砖头下来。必须严惩!最近我所住小区居民也在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装高空摄像头。高空抛物不仅导致财产损失,还是人命关天的事情。

市民杨先生:高空抛物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分分钟会伤及人命,这种悲剧频频见诸报道,市民应该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同时将自己放在阳台的物品加固,不要让风刮下来,误伤行人。

质疑

无辜的邻居该不该一起受罚?

市民李小权:我建议车主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赔偿处理,不要因为此事为难其他住户。按照车主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赔偿的。一旦起诉,暂且不说输赢,对簿公堂,邻里关系就破裂了,真是应了一句话:赢了官司,输了关系!

市民朱国雷:只是涉嫌而已吧,就算是起诉,所有单元住户有责任配合了解情况,但是要说所有单元共同负责,我认为不应该,这个可能是逼肇事者出来的手段吧。

市民郑震宇:高空抛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砸坏车辆造成一般损失,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所以不用举证倒置,应该是物业的责任。被侵权人应该起诉物业管理公司,再由管理公司找出侵害人,向其索赔。

市民戚德良:我比较赞成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这个问题。湛江官渡也出现类似汽车被高空物体砸坏的问题,最后物业管理承担50%补偿,剩下50%由车主承担。理由是这个是意外,平时没有类似的现象,总体是居民行为是好的,若如买了车险,最好向保险公司要赔偿。

网友李海明君:通过起诉一概对全部住户进行处罚,这对行事者没有打击,而且对其余住户是不公平的,只是粗暴简单的做了所谓对受害人的补偿而已。我觉得高空抛物,完全可以按照物理学原理反算出投掷的楼层和角度,从而破案。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具体的侵害人是谁的情况下,没有理由让这栋楼的全部业主分担这个赔偿责任。

市民杨光荣:律师费都不止1万了,还要搭进去时间精力。

建议

安装监控设备健全相关法律

网友李海明君:人大应该就此尽快出台高空抛物、坠物相关的量刑标准,不能一概以罚款替代。

市民李小权:建议物管单位能安装监控,通过科技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同时加强夜晚巡逻,改善小区灯光照明。建议车主以后停车还是不要停在楼下面过夜。通过此事,整个居民区人人自省,每个人都应为湛江创建文明与卫生城市出力,严禁高空抛物、坠物。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4、5、6、7条作出以下规定: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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