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参照机动车 电动车拟实名登记
《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超标车”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二次审议稿。日前,《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二次审议稿充分考虑到对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求,对条例适用范围、条例调整对象、实名制登记、车辆改装、淘汰超标车、废旧蓄电池回收、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再次修改。
●适用范围扩大
修改:《条例(草案修改稿)》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将原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据介绍,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明确要求2019年7月15日后全省所有地市均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工作;条例涉及的电动自行车通行、消防等普遍性问题与其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太大关系,且其作为交通工具,在城乡之间流动性大,实践中难以区分其城乡归属;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适用范围都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此外,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湛江市大部分县(市)赞同或者要求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县(市)。
●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参照机动车
修改:《条例(草案修改稿)》将原调整对象“合标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改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过渡期内,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参照机动车执行,二是其限期退出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及电动三轮车均不再属于草案修改稿的调整对象。
据了解,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以及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应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由于本条例属于长期普遍适用的地方性法规,故草案修改稿中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修改:草案修改稿把电动自行车的实名登记制度相关内容单独作为章节,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以及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程序条件,规定了方便群众办理牌证的措施,同时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的条件。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本条例施行后新购买电动车自行车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申请。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申请。条例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国家标准而不能登记上牌的,销售者要依法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增加淘汰超标车相关内容
修改:淘汰超标车势在必行,条例施行后,超标车如何处理?过渡期有多长?为了有序有效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关于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置换和报废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电动自行车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条例施行前购买的超标车管理,实行过渡期制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行驶证和号牌,过渡期为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此外,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关于过渡期满后驾驶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罚则的规定。过渡期满后驾驶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
●删除驾驶人年龄上限规定
修改:《条例(草案)》中原规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未满70周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引起了许多市民的热议,认为该条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经过论证,充分考虑到上位法没有年龄上限规定,若规定驾驶人的年龄上限将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限制,与上位法规定不符,所以,《条例(草案修改稿)》删除了年龄上限规定。此外,关于“在城市规划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搭乘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的规定,由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经对电动自行车的载人问题有明确规定,按照地方立法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要求,草案修改稿对有关载人问题不作规定。
●细化车辆改装禁止条款规定
修改:对于禁止改装电动自行车,考虑到现实中改造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性较大,草案修改稿对禁止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情形作了详细列举,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增加废旧蓄电池回收规定
基于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易造成环境污染,《条例(草案修改稿)》将关于废旧蓄电池回收的内容充实后单列,增加了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产品的废旧蓄电池,做好台账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送交销售者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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