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酿事故 这“醉猫”获刑了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报道:吴川一男子醉酒驾驶机动车酿事故,受到法律惩处。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据悉,被告人陈某甲,吴川市人,因涉嫌该案于今年4月29日到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同日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酒后在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往吴阳圩方向行驶。当晚9时许,其车行至吴川市吴阳镇某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林某的粤J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208.8631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本次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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