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船员 敲诈勒索船主 雷州6人涉恶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林小军通讯员陈小漫卢君坤谢小静)7月5日,雷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黄某有等6人涉恶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或合并判处被告人黄某有等6人6年3个月至1年个5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8年间,雷州市北和镇南边黄村村民即被告人黄某有等6人与同案人黄某艺等3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和霸占南边黄村附近海域的渔业资源,多次驾船出海到南边黄村附近海域,追赶、滋扰、拦截在该海域捕捞作业的渔船,并以渔船拖坏南边黄村村民在该海域布置的渔网为由,采取言语恐吓、拘禁、殴打、毁坏财物等非法手段,敲诈勒索在海域作业的渔船船主6人,数额达人民币235800元,非法拘禁船员22人次,毁坏渔船2艘(值款达人民币32601元),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黄某有为纠集者,以被告人黄某勇、黄某赤及同案人黄某艺、黄某阳、黄某孔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黄某堂等3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严重危害附近海域捕捞渔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其有、黄某勇、黄某赤、黄某堂、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威胁、要挟、非法拘禁等手段,多次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其有、黄某勇、黄某赤、黄某二为强行霸占黄边南村附近海域的捕捞资源,还结伙割断正在捕捞作业潜水员的氧气管,足以严重危及多人生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律规定,遂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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