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渔民因渔网纠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获刑

湛江晚报 2019-05-23 14:38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报道:吴川一渔民因渔网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对方轻伤二级,受到法律惩处。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7年出生,吴川人,因涉嫌该案于2018年2月27日被佛山铁路公安处吴川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日被吴川法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4时许,在吴川市覃巴镇吉兆村委会吉兆海海上,被告人冯某甲与被害人杨某因双方渔网缠绕在一起而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冯某甲拿起逐鱼用的爆炸物扔向被害人杨某的船上导致站在船头的杨某双耳震伤。

经司法检验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冯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35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在庭审时能认罪认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甲使用爆炸物致人伤害,其危害性较大,决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经查,公诉机关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某甲本次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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