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名男子犯非法拘禁罪获刑

湛江晚报 2019-05-07 10:18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报道:吴川一男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吴川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梁某甲,1985年出生,吴川人。因涉嫌该案于2018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布吉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同年5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15时许,吴某在吴川市吴阳镇某村市场赌博时输给李某1等人一万元人民币,其怀疑李某1等人“出千”,于是叫被告人梁某甲把李某1等人抓起来。

当天16时许,梁某甲打电话叫同案人梁某1(因本案已被判决)到该村市场。梁某1到达该市场后,梁某甲就叫梁某1和另外一名男子将被害人李某1抓住,并持械将李某1带到梁某1家中。后梁某甲又打电话叫同案人梁某2到梁某1家中。梁某2到后随即踢了李某1背部一脚。当李某1身上的手机响起,梁某1及另一名男子又殴打李某1的头部、背部。李某1接到李某2的电话,说已经报警。

后经与黄坡镇的李某3协商,梁某甲、梁某1、梁某2、“阿射”等人同意将李某1送到吴川市梅菉与李某3见面。后于当天19时许在吴川市何屋底花圈附近将李某1放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有殴打、侮辱情节,致一人轻微伤,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经查,该量刑建议符合该案案情,与被告人梁某甲的罪责相适应,该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梁某甲本次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梁某甲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梁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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