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男子敲诈建筑工地获刑
本报讯记者林明聪通讯员曾昭鹤报道:一男子以建筑工地施工影响休息、被碰坏电动车等为由,敲诈他人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出生,吴川市人,因涉嫌该案于2018年9月5日在吴川市海滨街道某建筑工地门口被吴川警方当场抓获。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8月28日、8月29日,被告人陈某以吴川市海滨街道某建筑工地工人施工影响其休息为由,到吴川市海滨街道某建筑工地西区向工地负责人索要钱财,否则不让工地施工。工地负责人A先生通过微信向陈某共支付了1238元,陈某收到钱后离开。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以同样的方式向吴川市海滨街道同一工地东区工地负责人B先生索要3000元,B先生为了息事宁人通过微信向陈某支付了3000元,陈某收到钱后离开。
被告人陈某于2018年9月5日11时许驾驶一辆电动车到吴川市海滨街道某工地处,以该工地施工的挂车、水泥搅拌车将其所驾驶的电动车后视镜碰掉为由,向水泥搅拌车司机C先生索要500元,并声称如果对方报警就不让水泥搅拌车正常卸料,水泥搅拌车司机C先生为息事宁人给了陈某500元现金。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扣押其勒索来的赃款500元,后公安机关将该款项发还给被害人C先生。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亲属已分别退赔被害人A先生、B先生、C先生的损失1300元、3000元和500元,三被害人收到款项后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及其亲属退赔了三被害人损失,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决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该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上述量刑建议与该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退赔三被害人损失、取得三被害人谅解,双方的矛盾已得到化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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