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政策解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紧箍咒”促市场稳健发展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8年12月25日发布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下简称《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着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入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发布,为原先不甚规范的市场准入戴上了“紧箍咒”,大力推动市场更稳健发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何特点?市发改局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1政策解读:清单“三部曲”传递明确信号
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清单说明、清单主体和附件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清单说明。清单说明共有九条,对清单的内容、定位、范围、事项来源、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层级、制定权限等,以及清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多边协议的关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进一步厘清了清单的边界。
第二部分是清单主体。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
禁止准入类事项包括4个事项。第1项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共135条。第2项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第3项“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和第4项“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是针对当前金融领域、互联网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的形势,为防范出现重大风险,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现行管理措施基础上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的事项。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从行业分类看,有9个行业超过了10个事项,其中,制造业有26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项,批发和零售业11项,金融业11项,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项。对于这些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第三部分是附件。包括两个附件,第一个附件汇总列出了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具体禁止性规定,共15类135条。第二个附件列出了《清单(2018年版)》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7处修订调整的有关内容。
2确保“全国一张单”协调统筹各方面政策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市场准入制度存在怎样的关系?按照《意见》要求,《清单(2018年版)》将我国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相关制度中涉及市场准入的内容直接纳入,这将确保“全国一张单”的权威性与统一性,有助于各方面政策协调统筹。
一是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纳入清单。《清单(2018年版)》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纳入。目前,发展改革委已经牵头启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全面修订工作,修订完成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也将与其直接衔接。
二是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清单。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与清单相关的10个事项直接纳入《清单(2018年版)》许可类。
三是将《互联网行业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纳入清单。该目录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要求制定的,不再单独向社会公布,而是纳入《清单(2018年版)》统一公布。对互联网领域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管理,有利于构建开放包容环境,将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蓬勃发展。
3清单更具针对性完备性更高了
那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又存在怎样的关系?当前,我国对外资采取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两个清单各有定位、功能不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还有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也纳入了清单。这是既要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还要在清单内设有“地方性许可措施”,给地方留一个“自由裁量权”的口子。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大,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为增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操作性、针对性,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为此,在清单中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将少量全国性管理措施未涵盖、符合清单定位且设立依据合法有效的地方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共33条),列入《清单(2018年版)》的“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进一步提升清单的完备性。
4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保障清单落地实施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就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工作看,需要健全完善“三个机制”。
一是建立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商务部初步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清单(2018年版)》有关内容信息,便于市场主体实时查询。湛江市已经在湛江市政府门户网、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全文发布,也通过党政公文交换系统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进行了转发。
二是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将按照有关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方案,明确和细化清单调整频次、方式、流程,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缩减清单事项,优化清单结构,推动市场准入不断放宽,增强清单事项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是完善与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机制。国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审批体制,确保在清单之内的事项管得住、管得好,便利高效,确保清单之外无审批事项,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具有相应行政审批权的区级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负面清单,依法行权、履职,并做好相应改革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全面实施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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