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

湛江日报 2019-03-15 07:57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相关数据已经市财政局委托湛江中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18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听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报告;二、审议《2018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三、审议《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及城市廉(公)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安排的请示》;四、审议《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五、审议《在湛江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六、审议《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七、审议《关于湛江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审议《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九、审议《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十、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的情况说明。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公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等。中心内设综合科、财务科、筹集科、贷款科等4个科室以及雷州、廉江、吴川、徐闻、遂溪等5个办事处,办事处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出机构,分别负责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从业人员102人,其中,在编57人,非在编41人,借用银行人员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18年,新开户单位1,009家,实缴单位8,059家,净增单位789家;新开户职工3.79万人,实缴职工35.35万人,净增职工0.65万人;缴存额55.87亿元,同比增长12.10%。2018年末,缴存总额411.88亿元,同比增长15.69%;缴存余额154.55亿元,同比增长12.0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对比上年没有变化。

(二)提取:

2018年,提取额39.20亿元,同比减少4.07%;占当年缴存额的70.16%,比上年减少11.83个百分点。2018年末,提取总额257.33亿元,同比增长17.9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0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20.00万元(精装房23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00万元(精装房45万元)。

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1万笔22.04亿元,同比分别减少19.98%、20.77%。

2018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4.62亿元。

2018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0万笔217.12亿元,贷款余额136.7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56%、11.30%和5.7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8.45%,比上年减少5.32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比上年增加1家。

(四)购买国债:

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购买国债,收回国债0.49亿元。2018年末,国债余额0.00亿元,比上年减少0.49亿元。

(五)资金存储:

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0.22亿元。其中,活期5.3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4.90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

2018年末,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为88.45%,比上年减少5.6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8年,业务收入45,980.58万元,同比增长9.19%。其中,存款利息2,765.2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43,047.22万元,国债利息168.08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18年,业务支出26,837.94万元,同比增长16.55%。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2,048.55万元,归集手续费2,634.5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154.16万元,其他0.72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18年,增值收益19,142.64万元,同比增长0.32%。增值收益率1.32%,比上年减少0.1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18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41.4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482.9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918.24万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482.96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787.40万元。

201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669.8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1,514.6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8年,管理费用支出2,559.98万元,同比增长32.96%(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其中,人员经费893.57万元,公用经费121.80万元,专项经费1,544.61万元(主要用于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档案信息化建设、设备更新等)。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419.01万元,逾期率0.3065‰。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00%提取。2018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741.44万元。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669.85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00%,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3.07%。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8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10.85%、1.87%和12.10%。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4.25%,国有企业占8.58%,城镇集体企业占6.49%,外商投资企业占1.5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2.2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93%,其他占2.98%。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8.06%,国有企业占29.02%,城镇集体企业占2.18%,外商投资企业占2.8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5.9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83%,其他占0.12%;中、低收入占95.50%,高收入占4.50%。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2.51%,国有企业占12.13%,城镇集体企业占2.27%,外商投资企业占3.6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4.8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12%,其他占0.46%;中、低收入占99.48%,高收入占0.52%。

(二)提取业务:

2018年,11.3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39.20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4.9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1.3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3.51%,租赁住房占0.02%,其他占0.0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5.1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8.6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10%,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86%,其他占5.53%)。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1.89%,高收入占8.1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3.7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0.62%,比上年减少4.87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1,916.31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5.05%,90-144(含)平方米占74.59%,144平方米以上占10.36%。购买新房占86.47%(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1%),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13.5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1%。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0.7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9.25%。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4.43%,30岁-40岁(含)占35.97%,40岁-50岁(含)占31.12%,50岁以上占8.48%;首次申请贷款占92.02%,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7.98%;中、低收入占94.02%,高收入占5.98%。

2.异地贷款:2018年,发放异地贷款66.00笔1,814.00万元。2018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00,632.6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68,007.74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

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2.00%,比上年减少28.78个百分点。

2018年用于住房消费的住房公积金513,971.88万元,比上年减少87,958.82万元。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8年,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六家;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九家,比上年增加一家。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

本缴存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410元),不得高于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限分别为:湛江市区18877元;廉江市14277元;雷州市10226元;吴川市12836元;遂溪县13380元;徐闻县12722元。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2018年8月20日印发《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6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规范优化,涉及申请条件、办事资料等十二条内容,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条件及政策调整情况

2018年9月6日印发《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7号),建立贷款额度调整机制,每季末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调整贷款额度等,于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

4、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1至5年(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2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住房公积金业务及服务创新情况

(1)积极推进政策普惠,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出台缴存新政,扩大缴存范围,港澳台同胞可以轻松缴存住房公积金;出台提取“新十二条”,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规范优化;出台高层次人才贷款政策,放宽准入条件,提高贷款额度,鼓励高层次人才入湛安居乐业;出台贷款新政,建立科学性、前瞻性强的政策调整机制,保障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

(2)主动作为,全面优化服务成效。主动服务、担当作为已成为我们的工作习惯。坚持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志愿者服务;实行到开发楼盘及服务单位开展政策业务培训、预约集中收件服务。只要办事群众需要,只要办事群众方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随时可以把服务窗口前移、延伸、拓展。2018年,到湛江皇冠城等20个楼盘集中上门办理贷款业务453笔;预约办件服务1445人次,办理提取业务5582件;为恒兴东山花园、美地花园等58个楼盘开展集中培训销售人员537人次。

(3)多措并举,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深化审批改革,实行“一站式、一门式”服务,就近办理服务,服务质量提速增效;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服务群众“最多跑一次”,实现与广东省政务民生服务的集合入口“粤省事小程序”的对接,住房公积金服务更智能,更简便。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服务逐步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科学化。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18年,为适应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新需求,稳步推进信息化建设换代升级,建设新一代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了信息化发展规划建设、系统集成安装;业务系统开发建设等,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电子化检查工具进行住房公积金系统业务数据的基础数据标准自检完善,完成了历史数据的分析、整理、迁移等实施工作;完成了住建部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和异地转移接续系统的建成使用。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评为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广东省青年文明号、广东省学雷锋活动示范点、湛江市第二届先进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队、湛江市先进窗口、湛江市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先进单位,荣获“湛江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创新案例三等奖”。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8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以及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4万元。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2、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3、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4、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5、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6、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

(1)低收入:指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含)-3倍之间。

(3)高收入: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7、当年异地贷款发放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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