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给力消除女性就业性别歧视

湛江晚报 2019-02-28 10:01

■叶金福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据2月23日《湛江晚报》)一直以来,许多企事业单位,包括少数机关单位,在人员招聘环节当中,往往存有一定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一些单位甚至采取限制生育、或缩短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强制”措施,给女性求职者增设“门槛”。如果女性应聘者不能同意这些附加的限制条件,那求职的成功率就几乎为零。可以说,很多女性求职者被性别歧视挡在了招聘的大门之外。此次,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可以说,这既给广大女性求职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又给那些存有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的招聘单位划了一条“红线”。但笔者以为,要消除“女性就业性别歧视”还需多方给力,必须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保护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来保障。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笔者相信,只要多方给力,通过保护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保障妇女就业权益,那么,消除“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就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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