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羊城晚报 2018-11-28 13:29

(一)

实行市县党政机构限额管理

市县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党政机构统一计算机构限额。市县机构限额范围包括党委工作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政府工作部门。

市县党委和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不得在限额外设置机构。

广州、深圳市党政机构不超过55个,汕头、佛山、东莞、湛江市不超过50个,其他地级市不超过47个。广州、深圳市市辖区党政机构不超过33个,地级市市辖区不超过31个。县级市党政机构不超过37个,较大的县和中等县不超过35个,小县不超过31个。

(广东所有市县党政机构设置限额见下表)

(二)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清理限额外行政机构,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临时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统一规范内设机构规格和名称,加大内设机构综合设置力度。

强化编制总量控制,严禁擅自增加编制种类、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打破编制分配之后地区所有、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模式。全面清理取消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从严规范适用岗位、职责权限和各项管理制度。坚决整治上级部门通过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要求下级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增加人员编制或领导职数等“条条干预”行为。加大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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