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犯案趁病脱逃 女友助其藏匿获刑
“00后”姑娘小覃为其犯罪男友逃脱提供援助,结果却把自己“坑”入了犯罪的泥潭。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小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放】
被告人小覃与阮某是男女朋友关系。阮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2018年6月18日12时许,阮某乘被带到茂名市电白区人民医院治病之机脱逃。在逃跑过程中,阮某与家人会面并取得手机及费用,后阮某胞妹阮某某(另案)约见了小覃,将阮某已脱逃一事当面告知了小覃。紧接着,阮某也与小覃通了电话。当日17时许,阮某通过他人的手机微信再次联系小覃,后小覃带备12000元人民币到茂名市露天矿公园与阮某会面,阮某即驾驶摩托车搭载小覃到湛江市吴川市一个朋友家住宿一晚。6月20日凌晨,阮某和小覃到湛江市赤坎区第四小学附近出租屋租住。6月21日,阮某在得知自己被网上通缉后,即与小覃乘车辗转到惠州市仲恺区陈江镇。
为了躲避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小覃找到其姑姑并以其姑姑的身份证购买了4张手机卡,并将其中一张手机卡交给阮某使用。2018年6月28日,公安民警先后在惠州市仲恺区陈江镇某酒店房间和陈江镇某广场二楼处分别抓获小覃和阮某归案。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覃明知阮某是犯罪脱逃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阮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了窝藏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小覃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小覃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其窝藏的阮某不属重大犯罪嫌疑人,且是阮某主动联系被告人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明显较小,其窝藏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认罪态度好,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而犯下的罪行的意见据理充分,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表现,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告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所谓“窝藏”,是指明知道是犯罪人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亲朋之间互爱互助本是好事,但不能越过法律底线。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知道家人、亲戚或朋友犯了罪,应积极劝说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争取宽大处理,切不能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否则将触犯刑律。 (邱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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