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乘客跳车致伤 司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审结果:无罪!

羊城晚报 2020-09-18 12:40

羊城晚报记者董柳通讯员魏晶晶段晶晶刘娅

饮酒后半夜打的,却从后座车窗跳车致重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广州市白云区法院17日公布:经该院一审、广州中院近期二审,司机无罪!

案情

为车资起争执强跳车摔重伤

2016年7月20日2时28分,在广州越秀区沿江东路刚刚喝完酒的邓某和陈某,搭上了一部出租车,目的地在白云区江夏牌坊。到达后,出租车司机李某提出全程车资为51元。但邓某、陈某却表示车资太高了,认为平时打车过来最多十几元,而且司机并没有将两人搭载到江夏牌坊,于是拒绝支付车资并下车要离开。收不到车资的李某立即下车阻拦两人,并拨打“110”报警。

在三人等待警察到来的过程中,司机李某表示已将二人载到江夏牌坊,但醉酒的邓某和陈某却表示此处并非江夏牌坊,而且司机兜了路,要到目的地后才给钱,并强行坐上出租车后座。李某表示:“送你回始发地不要钱”。

车辆在途经广云路与黄石东路交界口时,邓某突然要求下车并拉开其座位旁的右后方车门,被陈某阻止,李某遂锁上车门总控装置后继续行驶。其后,李某继续驾车通过黄石东路交通岗驶入云城西路,邓某再次要求下车,李某没有理睬继续行驶。当车辆行驶临近至一个交通灯时,邓某突然从车右后门打开的车窗处跳出车外,陈某发现后要求李某停车。李某驾车继续行驶几百米后,停下让陈某下车,后驾车离开。

经鉴定,邓某跳车后导致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次日,李某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

二审

司机主观上无过失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对此,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司机李某的行为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李某说:“我并不知道邓某跳车了,是另一名乘客告诉我才知道,知道后没有马上停车处理是因为怕停车后,两名乘客一起打我,于是便行驶一段路后停车。他们态度很恶劣,还喝了酒,我怕他们打我……”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系因被害人邓某拒绝支付车资引起的,邓某的损伤亦是其自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所致,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有危险驾驶或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其驾车行为与邓某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成立,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过失,且拒不停车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本案提起抗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李某在主观上不具有过失,其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为,邓某的损伤系其自行从乘坐车辆的后座车窗跳出所致,李某拒不停车的行为与被害人邓某的损伤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不能片面强调司机对乘客的义务

一审法官指出,被告人李某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其与邓某之间形成了承运关系,其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片面强调司机对乘客的义务,而忽视了乘客亦负有支付车资的义务。李某选择不停车的原因,是因为邓某不支付车资,并在报警未能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邓某通过拍打车窗要求停车未果的情况下,其打开车门自行下车,被同行的朋友予以制止,与此同时李某亦反锁了车门。从常理来看,在无法打开车门的情况下,邓某再次跳车的可能性小。当邓某选择从车窗跳车时,同坐车后排的陈某未发觉,却要求李某在安全驾驶的同时,时刻留心邓某的行为并保障其安全,这种要求未免太过苛责。在当时的情况下,李某难以发现邓某从车窗跳车行径而予以制止,李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符合公众的一般心理预期。被告人的行为甚至与被害人的身体都没有直接接触,被告人有选择是否跳车的自由,对仅具有关联性的行为定罪处理将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压缩社会公众的自由空间,无罪处理更能获得社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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