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运输车辆未喷涂相应标识,最高可罚1万元

晶报 2020-09-03 06:10

城管执法人员对垃圾分类收运车辆进行检查。

晶报讯(记者 黄丹/文 赖犁/图)“你运送的垃圾是否存在混装混运的情况?”9月2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二天,晶报记者跟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垃圾分类收运企业运输车辆开展执法检查。据了解,执法人员主要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是否存在混收混运、是否密闭运输、车外观是否喷涂相应分类标识的情况进行查处。

上午9时,在龙岗区郁南环境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吉华街道执法队对驶入环境园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突击检查。记者看到,执法现场大部分车辆符合垃圾分类清运标准,并未发现垃圾混装混运现象。其中,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车身未喷涂分类标识的情况较为突出。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一辆运输车辆因车身未喷涂分类标识而被开处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收运企业限期于9月15日前整改到位,执法部门将回访检查。

随后,记者来到南山垃圾分类环境生态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桃源街道执法队在这里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进行执法检查,一辆市政清运车辆因运输不符合规定的废旧家具而被开处责令整改通知书。“该车如果用来清运其他垃圾则没问题,但如果清运废旧家具,就应该按照要求,在车辆外观喷涂相应的废旧家具标识才可使用。”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副主任梁卫坤介绍,每一类垃圾的收运车辆都应是独立的,对于运输车辆的外观喷涂也都有相应要求。

根据《条例》,上述企业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皆违反了第三十条第(二)项,保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并喷涂分类标识。如经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后逾期不改,根据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法企业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深圳自9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警示期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教育和敦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10月至11月是集中执法阶段,将以罚促管推进《条例》在垃圾分类各个环节得到真正落实,同时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12月以后即进入常态化执法阶段,将垃圾分类执法巡查纳入市容巡查范围内,对不按要求设置、投放和收运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开展不定期针对性执法,进一步强化各主体的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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