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否主张借款期内利息?

云浮日报 2020-08-11 07:34

【案情回放】

吴某向莫某借款100000元,其后吴某归还了27500元给莫某。吴某在一份《借据》中签名并盖指模确认,《借据》载明:借款人吴某由于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出借人莫某借到现金72500元,借款时间自2017年1月23日至年月日止,逾期不归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借款后,吴某没有归还借款给莫某,莫某经多次向吴某催收无果。

经审理,莫某与吴某之间的借款属公民之间的借贷,吴某尚欠莫某借款本金72500元属实,要求吴某归还借款本金72500元,合理合法。对于莫某主张吴某归还利息的问题,《借据》约定逾期不还,按年率24%计算利息,但是《借据》只是注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为此,莫某主张吴某支付从借款之日(2017年1月23日)起的利息的理据不足。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据》虽约定了逾期利率,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无法起算逾期不归还日期,属于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莫某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利息应从2019年3月2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息借贷,也可以是无息借贷,是否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24%内受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36%无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功能,已从以前亲人之间的互助式无偿借款到现在的以收取一定的利息收益作为出借款项的目的。为此,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明确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期限、利息的计算方式等,否则,有可能导致利息约定不明而视为不支付利息,导致出借人利益受损。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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