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大于天 两被告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获刑

云浮日报 2020-06-03 08:20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2日,东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笪某某派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黎某某前往新兴县,按照合同约定到新兴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污水处理设备改造安装。23日14时,赖某某打开第二厌氧池的曝气阀后,未严格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及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于当日14时30分许,赖某某和邹某某等人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到第一厌氧池进行施工作业,邹某某因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昏迷,赖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参与施救,在施救过程中因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相继中毒。事故导致邹某某、黎某某死亡,李某某深度昏迷。经鉴定,黎某某、邹某某生系死于硫化氢中毒,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一级。

【裁判结果】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笪某某作为东莞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被告人赖某某负责新兴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污水处理设备改造安装工程的技术层面工作,无视劳动生产安全的法规,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二被告人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全案情况,以重大劳动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大于天,安全生产设施不到位,既害人又害己。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职责。刑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本案污水处理设施整改中,工程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没有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以及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在未能正确判断危险性的存在,而参与救援的相关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相继中毒昏倒。城市化发展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城市污管道不断完善及废旧管道维修,如施工人员未能掌握相关技能,作为单位没有对施工人员实行安全管理,较容易发生事故。用工单位要加强检查,确保万无一失,才能开工、施工。有关部门要加强劳动安全的检查力度,减少劳动事故的发生。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严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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