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诈骗”近万元被告人被严惩判刑一年

云浮日报 2020-05-19 08:28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了“稀缺品”。有些“不法分子”觉得有利可图,利用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购买口罩的心理,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发布虚假信息,以销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影响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陌陌App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杨某某看到信息后向陈某某咨询购买口罩,并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陈某某转账15880元向陈某某购买口罩。二人约定2月4日交货,约定交货当天,被害人杨某某无法联系陈某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某某于同年2月7日被抓获归案。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的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疫情当前,遵守法律法规和防疫管控要求,是每个公民行为的底线。任何人都不应抱着贪财侥幸心理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这样的行为既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又对不起在前线拼搏战“疫”的医护人员和志愿者们的艰辛付出,对于上述行为,法院绝不姑息,将从严从快惩处!在此,法官也提醒民众: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同时,应当保持理性,不要盲目相信不法分子的不实信息,做好信息的甄别和财产的保护,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避免上当受骗。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严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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