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获他人信用卡,切勿使用!

云浮日报 2020-05-13 08:02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拾获他人的信用卡,随后其使用该信用卡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取现10000元。同年12月9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还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投案自首,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信用卡应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冒充合法持卡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人们在工作生活中偶尔会捡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通常情况下会选择将拾得的信用卡交给银行、派出所等单位部门,但亦有人抱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使用,殊不知就可能触犯刑法而受到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供稿人:罗定法院袁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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