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云浮日报 2020-01-13 08:03

林春雨(云城区林春雨石材厂,身份证号码:330329197506******)):

你厂石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依法验收投入生产,我局对你厂分别作出罚款0.21万元和22万元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2019〕30号、云环罚〔2019〕31号),限你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云城区河滨东路250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缴纳罚款,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云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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